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政编码 200031
电话: (86-21) 5404 9930 传真: (86-10) 5404 9931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律师对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长
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
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含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
惠民街道鑫达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志
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共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2024年5月9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
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
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含通
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授权代表、机构股东授权
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0,558,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0,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身份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0,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其中:通过现场(含通讯方式)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 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含通讯方式)表决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3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4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5 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议案6 关于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7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8 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9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含通讯方式)投票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
人、计票人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含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0,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0,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0,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0,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曹寅超回避表决。同意181,871,72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表决权股份的99.9887%;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关
联股东所代表表决权股份的0.01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关联股东所代
表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0,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0,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0,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0,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
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陆 琛
经办律师:
吉 翔
李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