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澜德: 中伦:麦澜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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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法律意见书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准确的;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
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
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路32号A2栋北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法律意见书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的68.741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
                                         法律意见书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8,404,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404,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404,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404,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404,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404,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3,589,57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杨瑞嘉、史志怀、陈彬、屠宏林回避表决。
  同意 10,33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3,589,57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干回避表决。
  同意 64,372,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404,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3,589,57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404,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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