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
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5月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乐歌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