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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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国浩合肥(皖能电力)非诉字第 003 号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皖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合
肥)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王飞、
汪家桐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以公告方式在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 http://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 知 》 ;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以 公 告 方 式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网络投
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上述
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李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6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0,375,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22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6,229,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40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9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145,71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2%。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
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
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的议案》;
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的议案》;
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王 飞
经办律师:
汪家桐
日期: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