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
奥北路 909 号海信龙奥九号 1 号楼 19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前 20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571,74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850%,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047,6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24,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1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5,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61,5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3,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表决结果:同意 33,423,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3,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方案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90,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463,8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533%;反对股数 77,1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12%;弃权股数 4,33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
表决结果:同意 33,298,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271,65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114%;反对股数 251,0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354%;弃权股数 22,65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32%。
表决结果:同意 33,291,4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3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92,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366,403 股,占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46%;反对股数 174,62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99%;弃权股数 4,33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
表决结果:同意 33,325,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298,89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060%;反对股数 242,13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985%;弃权股数 4,33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145,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118,9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187%;反对股数 426,37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81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本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各候选人获得票数及当选情况如下: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4 票。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2 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44 票。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16 票。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5 票。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1,327 票。
案》
本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各候选人获得票数及当选情况如下:
小投资者股东 33,748 票。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7 票。
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8 票。
的议案》
本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各候选人获得票数及当选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