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
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
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定。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有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
议两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无法履行职权时,可由半数
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或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提交审议议案。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
稿及相关 的说明文件和报告;
(三)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监事。
通知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
采取专人送达的,监事签字即为送达,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
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显示时间为准。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
原因。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
的通讯设备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
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
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会议。
被委托人代为出席会议必须有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无故缺席会议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监事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同
时又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表决及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提交监事会研
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事先提交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
主席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
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要求监事会就该议案应
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不抵
触;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所述监事会职权,会议讨论的
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时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提
出相应议案;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
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时,与会监事应认真对提
交的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做
为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
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
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
学性。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
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
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
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
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
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定期报告的,应由全
体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对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
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监事会应对所涉及事
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都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执行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
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监事会
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监事会决议公
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
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
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
决议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
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第一时间送交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
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
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按照监管机构、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之规定,在指定的报刊或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其他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
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当依照新施行的相关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本规章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