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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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业开发区星火路8号国电南自(浦口)高新科技园1号报告厅,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证券法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57,176,8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982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
代表股份共计7,746,2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14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9,768,500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1.1534%。其中现场出席5人,代表股份2,022,280股;通过网络投票13
人,代表股份7,746,22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3《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议案4《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5《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6《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3年年报摘要》;议案7《预计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议案8《关于公司与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9《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1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议案11《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12《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津贴标准的议案》;议案13《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15《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
增补董事的议案》;议案16《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本次会议现场表决总监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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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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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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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程项目)及、提供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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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提供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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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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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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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第3、
有限公司,该关联股东已回避上述事项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特别决
议事项。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