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烁股份: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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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6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6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263.7279
万股的 1.1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确
定 2024 年 5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3.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6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了《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文冬梅女士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30)。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1)。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并以 23.72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
得归属。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权 占本次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益总额的 授予时公司总股
                             (万股)      比例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2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96.00   80.00%   1.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并以 23.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
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
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
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4 年 5 月 16 日为计算的基准
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机构 1 年、2 年、3 年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
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恒烁股份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
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
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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