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6 证券简称:百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9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如在该公告披露
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
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股,股本增加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完成
归属并上市流通所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公告编号:2024-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13,657,59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2,048,639.7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孔维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
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1871518
特此公告。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