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有效控制担
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
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如涉及有关表决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孙公司;
(二)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且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企业。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
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 70%以
上的子公司或控股 70%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为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公司不得接受被
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
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
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
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
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前述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
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第(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除经过公司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外,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三十二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
定,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三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
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
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
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担保登记。
第七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
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财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
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
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
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
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子
公司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
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或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
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相应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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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