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策医疗: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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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通策医疗               证券代码:600763          编号:临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通策眼
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79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关于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眼科投资)将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 2019 年至 2020 年 8 月
期间提供的 1.12 亿元财务资助款。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
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将于 2024 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 2024
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
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预计将在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
至 2024 年 4 月 8 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 1.12 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
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
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
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切实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 1.12 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
公司。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培训,认真学习《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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