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盈方微”)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39%股权和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39%股份,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和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10%股份,同时向包括浙江舜元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
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对盈方微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执行自身的《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
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股票于
项的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4)),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及
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
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如下:
充分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
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
密责任。
备查文件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
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 钊 姚 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