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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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等
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
选举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选
举票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选举票数分散行使,投票给
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所称监事,是指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三)有两名及以上有提名资格的股东同时分别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候选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选举董事、
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
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关注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
情形,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提案累积投票制下,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分开
不同提案组进行投票。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同一提案组
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具体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票数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
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
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
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
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
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
选。
 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时,则缺额董
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四)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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