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
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拟实
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
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业
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
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单独
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管理中心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管理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
议。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 S、A、B+、B-、C、D 六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结果 S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90% 70% 5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则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
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间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考核期间内,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管理中心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
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一)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二)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管理中心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
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
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三)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归档
(一)考核结束后,证券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二)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证券部负责
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
后实施。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