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朗磁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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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万朗磁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经济参考网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安徽万
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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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35,296,040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 32,156,720 股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经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3,139,3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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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3,139,4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139,4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139,4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案》
     (1)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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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5,18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139,4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139,4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5,10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139,4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5,296,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139,4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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