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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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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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YANGM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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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6272 4297 传真:0574-6271 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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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
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共计 63,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
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上述议案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
容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上述议案中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5、议案 6、
议案 7、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2,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
本次会议无涉及到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另
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