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5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5/22 - 2024/5/23 2024/5/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0,0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5/22 - 2024/5/23 2024/5/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股东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
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22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 A 股股东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0-7258066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