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
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
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2 月
批复》(证监许可〔2024〕270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7 号》及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保荐人”)
对本次发行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4 年 1 月 11 日)起至本承
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发生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作出说明和承诺如下: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 年一季度的财务报
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形。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及经办律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发行人经办会计师存在变更情形,因孙政军、赵利红对发行人签字年限已达
《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现
将签字会计师变更为高强、庞新宇,变更前后的签字会计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
处罚。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
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健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玻璃”)
之间主要存在两项诉讼纠纷,具体参见《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之“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相关内容。2024 年 4 月,发行人收到哈尔
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 黑 01 执 3596 号),裁定冻结北玻镀膜账户
资金 500 万元、冻结期限为 1 年,实际被冻结金额总计 18.36 万元,占发行人
诉讼双方对个别备件认同存在差异所致,上述事项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经营业
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人员分别签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
签名属实。
的情形。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如
下:发行人拟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937,1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5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 6,091.61 万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符合发行人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具备合理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将在提交发行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
次发行时发行人将不存在利润分配事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尚未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或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4 年 1 月 1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承
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将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甄 清 韩斐冲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