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 2023年度光伏事业合伙人计划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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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风险提示
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
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系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福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为公司计提的 2023 年度光伏事业合伙人计划专项资金 3,295.7711 万元(税前,
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78%)。剩余 50%为员工的自筹资金。
                      -2-
部最高权力及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
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
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20
人,其中董事 2 人,高级管理人员为 4 人,监事 3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长林建华、董事兼总经理周光大、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许剑琴、
副总经理潘建军、副总经理熊曦、董事会秘书章樱、监事会主席杨楚峰、监事孙
明冬、监事周环清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该等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
关系;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未参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回购的普通股股份、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
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并持有福斯特股票(603806.SH)。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普通股股份的方式,
则定价为不低于下述价格中的孰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26.39
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分别为 25.74 元/股、27.00 元/股、25.34 元/股;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普通股股份的回购均价,为 29.56 元/股;
                        -3-
  因此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普通股股份的
方式,受让价格不低于 29.56 元/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
股份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
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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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福斯特、公司、本公司     指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光伏事业合伙人
               指
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之员工持股计划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光伏事业合伙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人计划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光伏事业合伙
               指
草案                 人计划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福斯特股票、标的股票、公
               指   福斯特普通股股票,即福斯特 A 股
司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作》
《公司章程》         指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6-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
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
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职业
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7-
对象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
工。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
关系。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分配比例
  本次拟参加认购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20 人,其中拟参与认购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公司董事 2 人,高级管理人员为 4 人,监事 3 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
额的 10.28%;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超过 511 人,持有本员
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89.72%。
  具体参加人数及最终认购情况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及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万份)
 林建华          董事长      107.6298       1.63%
 周光大        董事兼总经理     116.1960       1.76%
 许剑琴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81.8514       1.24%
 潘建军         副总经理       84.6252       1.28%
  熊曦         副总经理       86.0286       1.31%
  章樱         董事会秘书      59.4126       0.90%
 杨楚峰         监事会主席      54.6182       0.83%
 孙明冬          监事        57.9932       0.88%
 周环清          监事        29.8396       0.45%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11 人)
       合计(520 人)      6,591.5422      100.00%
注:本计划设立时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
                      -8-
   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
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
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
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为公司计提的 2023 年度光伏事业合伙人计划专项资金 3,295.7711 万元(税前,
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78%)。
认购资金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在资金规模上限的前提下,通过
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普通股股份、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
易、竞价交易等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并持有福斯特股票
(603806.SH)。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普通股股份的方式,
则定价为不低于下述价格中的孰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26.39
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分别为 25.74 元/股、27.00 元/股、25.34 元/股;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普通股股份的回购均价,为 29.56 元/股;
   因此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普通股股份的
方式,受让价格不低于 29.56 元/股。
   三、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上限为 6,591.5422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6,591.5422 万份。
                           -9-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
股份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计算。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
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50%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收盘价低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购股均价的,则自动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6
个月。
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10-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
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
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11-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持 50%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进行分配;
                    -12-
续变现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投资收益、现金红利及本
金分配给持有人。
划的资格,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不含奖励基金部分)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
孰低的原则收回持有人持有的尚未兑现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转让给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持有人无视劳动合同、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
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3)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
作的;
  (4)持有人擅自离职、恶意离职的;
  (5)持有人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的;
  (6)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7)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合同的;
  (8)持有人合同未到期,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9)持有人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
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10)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及劳动人事纪律处分情形(降职、降级以上)的;
  (11)其他由于持有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被解除的。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3)持有人与公司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
  (5)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
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
司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
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时仍持股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
定。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相关认购协议。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是
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
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执行。
                    -14-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
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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