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4-068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
函”)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
你公司 2023 年 7 月 12 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7 月 13 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
经查,你公司 7 月 12 日、7 月 13 日披露的投资标的国唐汽车有限公司业务情况不准
确。
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办法》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贵
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贵州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将持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
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