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超控股”)委托,指派王佳乐、谈国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6)(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基本情况: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二)会议审议事项;(三)提案编码;
(四)登记方法;(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六)其他事项等内容,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室召开。由李变芬女士主持。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3,110,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
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股份数 1,15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45%。
经核查,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4,267,4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123%。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根据
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3,669,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9%;
反对 5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
票,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相关议案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汤琴珍
经办律师:王佳乐
谈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