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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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7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43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等权利。
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
  ,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66,168,016 股扣除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481,214 股后的股本 464,686,802 股为基数,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4.3 元 ( 含 税 ),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
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
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派发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
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4,686,802×0.43)÷466,168,016=0.42863
元;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286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方六荣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43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8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1322905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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