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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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江苏
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日升”、“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中原证券对同力日升的持续督导时
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2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同力日升于 2021 年 3 月
年 12 月 31 日,现中原证券对同力日升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原证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平煤神马资本运营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保荐代表人         祁玉峰、牛丽君
联系电话          0371-6558503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286
注册地址          丹阳经济开发区六纬路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
董事会秘书         刘亮
证券事务代表        李振兴
联系电话          0511-857698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 号)核准同意,同力日升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2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336.00 万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120.57 万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25 号《验资报
告》。同力日升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上市。
  中原证券作为同力日升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同力日升
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中原证券对同力日升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
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中原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同力日升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
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同力日升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特定
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其上市所要求的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
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
露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等承诺等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
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增加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投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同意调整“电扶梯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结构、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新增项目实施主体: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新增项目实施地点:丹阳
经济开发区精密制造产业园新地块。
  上述议案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具体详见同力日升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2021 年 9 月 7 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力日升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增加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投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已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同力日升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增加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投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
  保荐机构已对同力日升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投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同力日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
构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
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同力日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同力日升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及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资料,并配备工作人员
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同力日升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
事项的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
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同力日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同力日升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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