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激
励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