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 0755-8860 0388 传真/Fax: 0755-8293 1822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839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5),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
丽海中路 43 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珊珊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意见书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84,57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91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84,416,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29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513,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6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97,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4%;65,600 股反对,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6%;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513,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6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97,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4%;65,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6%;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513,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6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97,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4%;65,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6%;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513,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6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97,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4%;65,600 股反对,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6%;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513,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6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97,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4%;65,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6%;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513,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6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97,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4%;65,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6%;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513,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6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97,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432%;65,600 股反对,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6%;2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侯其锋
蔡家欣
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