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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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
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和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
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
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
储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
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
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
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
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新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
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
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二分
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交所提交,同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监事
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
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
事的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
作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存储并根据确定的使用计划拨付使用。公司应通
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制度使用或变更使用
募集资金,并按照本制度对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有特别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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