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0 - 2024/5/21 2024/5/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7 日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0,005,000 元(含税)。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0 - 2024/5/21 2024/5/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厦门布鲁克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热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布鲁
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6697018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