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告披露之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6,588,200.00 股不享
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本次权益分派除权
前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0×分配比例=(358,131,567.00-
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下同)计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
额÷除权前总股本×10=70,308,673.40÷358,131,567.00×10=1.963207 元。
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按除权
前总股本计算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0.1963207 元。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利润分配预案:以经审计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
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需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本次利润分配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 71,626,313.40 元,剩余累计未分配
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分配方案实施前,因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
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或有权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动的,
公司将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
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8,131,567.00股扣
除公司已回购股份6,588,200.00股后的351,543,36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本次向股东派送的现金分红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13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次权益分派公告披露之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6,588,200.00 股不享有参与本
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本次权益分派除权前总股本
-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股 份 ) ÷10 × 分 配 比 例 = ( 358,131,567.00-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除权前总股本计算的每 10 股
现 金 分 红 ( 含 税 )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除 权 前 总 股 本 × 10=70,308,673.40 ÷
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按除权前
总股本计算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0.1963207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雄塑工业园
咨询电话:0757-81868066,咨询传真:0757-81868063
咨询邮箱:XS300599@126.com
咨询机构与联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曾梓彦
八、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
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