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Yonghe Refrigerant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7639292214
注册资本 380,268,034 元
法定代表人 童建国
成立日期 2004 年 7 月 2 日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永和股份
证券代码 605020.SH
上市日期 2021 年 7 月 9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89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893 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2 号)批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和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3,702,500.00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077 号《验资报
告》。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8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8,000,000 张 , 每 张 面 值 1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532,562.9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
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B15040 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作为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对永和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作为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
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
告等相关文件。
是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是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
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
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
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且尚未转股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
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