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717400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新希望
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02 号)
文件核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
行 4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份面值 100 元,发行数量 4,000 万份,期限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98,282.90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961 号)核准,公司向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
限公司两位特定股东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7,147,918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
币 22.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999,999,988.4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证监许可[2021]1351 号)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 815,000 万元可转
券的批复》
换公司债券,每份面值 100 元,发行数量 8,150 万张,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81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90.3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均已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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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
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张寅博、王会民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ew Hope Liuhe Co.,Ltd.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新希望
注册资本 42,1601.5009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畅
注册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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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兰佳
联系电话 86-10-53299899-7666
联系传真 86-10-53299898
证券发行类型
转换公司债券 股票 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2 月 4 日 2020 年 10 月 29 日 2021 年 11 月 2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发行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
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工作计划;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查其募集资金投资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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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培训。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公司 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张寅博先生和
许德学先生;
变更及其理由 委派徐晨先生接替保荐代表人许德学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
由于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寅博先生和王会民
先生,因此委派王会民先生接替保荐代表人徐晨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
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 52 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显示,你公司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 6 个月内以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20.00 元/股(含)。2020 年 8 月 5 日,你公司收到股东新希望集团
通知,其增持你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到期完成,但你公司迟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才披
露相关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
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包括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内中国证监会、
等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则,以及进行内部问责。
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对保荐机构
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3 号),具体
或其保荐的发行
内容如下:“2023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人采取监管措施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41,000 万元至
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预计 2022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135,000 万元至亏损 155,000 万元。你公司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46,061 万
元。你公司《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金额差异较
大,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第 5.1.3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
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地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则,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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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说明
《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85 号),
具体内容如下:“经查,你公司发行的希望转债、希望转 2 前期已存在触发《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情形,你公
司迟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才披露《关于预计触发希望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的提示性公告》《关于预计触发希望转 2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
告》。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
告,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本
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
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包括学习《证券法》《公司法》等
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并进行内部问责。
无
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对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
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均较好地配合了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
间,新希望能够在保荐机构督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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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 1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675.51 万元,公司 2020 年 9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余额为 806.47 万元,公司 2021 年 11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1,243.30 万元。因公司上述证券发行募集资金于持续督导期届
满时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