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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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4-034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09:15-15:00。
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在会议现场表决;
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投票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92,966,02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4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8,314,5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46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651,5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3,086,21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69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434,70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67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651,5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0257%。
  公司监事叶强先生因病无法参会,已书面向公司证券部提交请假条及住院证
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
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
议案。本次会议议案 1-11、12.02-12.09、13 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2.0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59,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79,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59,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79,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59,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79,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59,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79,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0%;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849,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969,8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0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56,6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反对 8,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76,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682,5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802,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34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65,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85,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1,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5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回避 86,124,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2.64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41,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76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回避 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65,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85,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59,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79,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65,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65,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85,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65,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85,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65,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85,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65,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85,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作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36,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7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256,4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59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36,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7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256,4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59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36,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7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256,4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59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36,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7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256,4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59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65,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85,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许晶迎、刘亚楠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 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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