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1 年度、2020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鄂处罚字(2024)1 号],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
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以及
董事会对此所作出的决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敏 石义彬 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