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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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上刊载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 98 号成都圣诺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永均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邑县大安路 98 号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56,442,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
代表股份 50,217,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67%。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6,225,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86%。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案》;
    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 10 以特
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本次会议表决中,文
永均、王晓莉对议案 7 进行了回避表决,四川赛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诺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文永均、马兰文、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议案 9 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9 和
议案 10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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