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 2388 号 8 幢 102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人数 1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72,090,759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7.749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俊斌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37,344 99.9259 53,415 0.07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37,344 99.9259 53,415 0.07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37,344 99.9259 53,415 0.07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37,344 99.9259 53,415 0.07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37,344 99.9259 53,415 0.07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52,644 99.9471 38,115 0.0529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771,351 99.5569 319,408 0.443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771,351 99.5569 319,408 0.443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37,344 99.9259 53,415 0.07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52,644 99.9471 38,115 0.0529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2,037,344 99.9259 53,415 0.07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72,037,344 99.9259 53,415 0.0741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 2023 年
,340 5
配的议案》
《 关 于 续 聘
,640 5
机构的议案》
《 关 于 公 司
,347 08
薪酬的议案》
《 关 于 公 司
,347 08
薪酬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
,640 5
的议案》
《关于变更部
分回购股份用
,340 5
少注册资本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11-1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任穗、沈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