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扬农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予日的规定。
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管理、技术关键岗位人员及
其他核心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
之处。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13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按每股
股。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