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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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持续
督导机构”)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
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4 月 15 日-4 月 19
日,招商证券对公司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持续督导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鹏、王黎祥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张鹏、王黎祥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
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
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
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情况,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持续督导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
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化联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予以结项,并将智能化联用项目部分节余募集资金
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生产及研发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二”),其中项目一投入节余募集资金 5,000.00 万元,项目二投
入节余募集资金 2,000.00 万元,其余部分与研发中心项目的节余资金一起用于永
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持续督导机构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
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并已与持续督导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
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
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
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状况良好。
  (七)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新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新项目
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否。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持续督导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
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
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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