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专业规范、准则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和监督体系,健全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风
险,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以及打击公司内出现的职务侵占、腐败、
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
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高度独立性,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
施、政策加以体现和落实。
第六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行使职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独立设置,在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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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须有专职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从严掌握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一般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沟通,审
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决不允许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得以职务之便打
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树立保密观念,增
强风险意识,严格做到内外有别,严守保密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工作人员,由审计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
位或部门获得任何可能影响职业判断的利益;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
理使用职业判断。应诚实的为公司服务,不得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个
人,有充分证据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审计部提
出回避;各级有关领导要支持和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检查监督权,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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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本部及各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等的业务、财务及其它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
独立性进行检查监督,对内部管理部门的控制活动的有效性提出评价和建
议。对审计事项,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真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第十六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公司的重大决议、
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管理的各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
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投资并购的企业组织投后管理评价审计的相关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所属
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主动向审
计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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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负责公司审计团队建设,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与人才培
养机制,促进审计人员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的持续提升;
(十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
(十四)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工作职权
(一)要求公司总部及各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定期报
送有关业务资料、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查阅有关合同、文
件和资料;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代保管品;
(三)执行审计任务时,若遇到公司资产存有流失危险或事态行将恶
化等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批准或事后补充汇报,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
资料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对相关财产采取临时性的资产保全等临时处
置措施;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复
制有关凭证、账页或索取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对疑问作出解释和提
供有关资料或书面说明;
(五)对拒绝提供证据以及变造、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单位和个
人,经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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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七)公司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部须备案一套;
(八)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有
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九)审计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及其他重大问题,有权及时向公司汇报;
(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具体审计项目进
行审计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公司
战略和经营管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控体系审计、财务审计、专项
审计、经营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后管理评价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
项。
(一)公司内控体系审计
对内控体系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
效。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使被审计单位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堵
塞漏洞,做到以防为主,防查结合,达到抓标治本的目的。
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其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及其与公司总部制度的一致性,提出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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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意见。
(二)财务审计
主要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其执行情况,审查资金营运情况及其效
益,审查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
完整和安全进行审计监督;
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
督;
(三)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除对会计报表整体审计之外的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等)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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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审计;
(四)经营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是对公司本部及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责任考核指
标完成情况和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及履职情况做出的鉴证和评
价。
(五)投后评价审计
主要是对公司投资并购的项目,按要求对其在财务和经济效益、经营
管理及投后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并对其提出管理优化建议。
(六)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
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评估
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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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努力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编制,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通过后按审计立
项程序执行。临时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
告阶段、追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根据实
际工作量确定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准备所需资料,审计通知下发时间根据审计项目
而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
有价值的审计证据,被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应留下审计工作底稿或底稿
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阐明被审对
象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审
计评价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审计建议应从改进经营管
理和对被审计对象处理两方面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论和整改意见,报经批准后转发被审计单位和有
关部门予以执行。审计整改意见书具有强制性,要求整改单位必须按规定
进行整改,审计部对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应进行跟踪。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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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记录资料,按具体实施项目分别建立相关电子档案文件;审计档案的调阅
须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泄;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
应在本年度立卷存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存档,
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6 月底。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
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审计部可对整改
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提交公司管理层,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提请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
析研究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按照广州数字科技集团 “六位一体”大风控体系建设的
要求,审计部要加强与纪检、法务、人事、财务、质量等其他内部风控和
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并根据管理需要将审计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
享,借助专业部门的力量及时化解或规避公司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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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
员,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
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落
实审计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
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广电计量审字〔2018〕1 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