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人”
)作为正在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公司”“上市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孟夏、刘纯钦
(三)现场检查人员
孟夏、刘纯钦、侯万铎
(四)现场检查时间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上证公函【2023】3373 号。2024 年 1 月
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的监管工作函》
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24】0078 号)。保荐人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对上
述事项予以了特别关注,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
及意见”之“(七)保荐人认为应该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
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
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
行人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查
阅会计师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对
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
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
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财务总
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该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23】3373 号),要求公司回
复相关问题,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进行回复。
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24】0078 号),要求公司回复
相关问题,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进行回复,
保荐人和律师发表了明确意见。
上述公司的回复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公告的《合盛硅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有关媒体报道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和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告
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部分回复公告》。
保荐人和律师持续关注舆情和举报事项,相关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请详见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告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
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核查意见》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
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核查意见》。
由于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针对部分问询问题目前无法取得充足材料与
证据,保荐人后续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和舆情情况,进一步确认后,将更新核查
意见并及时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合规
经营水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建议公司关注宏观
经济及自身行业周期变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等业绩指
标同比下滑,应收账款同比大幅提升。建议公司关注产业链上下游大额投资的必
要性,大额投资对未来新增产能消纳的影响,把控经营风险,削减非必要投资项
目。关于前述“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之“(七)保荐人认为应该
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的相关事项,由于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针对部
分问询问题目前无法取得充足材料与证据,保荐人后续将密切关注进展,进一步
确认后,将更新核查意见并及时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除前述“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之“(七)
保荐人认为应该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的相关事项,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
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提供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关于 2023 年度发行人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孟 夏 刘纯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