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及 28
主要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董瑞超、贾光宇
联系电话 0755-824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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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19.SZ
注册资本 669,824,103 元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
注册地址
道交汇处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
主要办公地址
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邓伟明
实际控制人 邓伟明、吴小歌
联系人 廖恒星
联系电话 0856-32385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2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2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情况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事后及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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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月 8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况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月 8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3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办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法》《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27,465.35 万元,
情况 投资于“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西部基地项
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完成结项,募集资金累计
投入 99,480.28 万元,节余资金 29,036.53 万元已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0 元且已全部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意见情况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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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中伟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
使用不超过 3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
券对中伟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中伟股份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
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
(4)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伟股份在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 2021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伟股份在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
(6)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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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
使用不超过 9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因此,华泰联合证
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8)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
使用不超过 20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因此,华泰联合证
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9)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 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对中伟股份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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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中伟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
次使用不超过 5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综上,华泰联合
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
异议。”
(1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
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的内容
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则》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1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发行人已按照贵州证
监局的要求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审批程序,公司 202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股
份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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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
股份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
股份《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
(4)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
股份《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
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
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
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
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严格履行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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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
人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5)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
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
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
四、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
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贵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
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本次增资扩股暨关联
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贵
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
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储能本次增资扩股暨
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对发行人放弃全资子公
司贵州中伟资源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放弃全资子公
司贵州中伟资源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
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预计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 2023 年度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
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
(7)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收
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与关联方共
同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
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无异议。 ”
(8)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计划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无异议。 ”
五、关于对外担保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拟向
银行(融资租赁平台)增加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及
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及子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增加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
赁)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
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
(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拟向银
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该关联交易
事项已经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
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
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为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本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
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拟向银
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该关联交易
事项已经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
人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六、关于提供财务资助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
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向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
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
七、关于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1 年度套
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
规避公司采购和销售商品的价格波动、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
减少因商品价格的波动、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采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
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
华泰联合证券对中伟股份拟开展 2021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
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2 年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
公司采购和销售商品的价格波动、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减少
因商品价格的波动、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具有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必要性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采
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
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华泰
联合证券对中伟股份拟开展 2022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
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对发行人调整商品套期保
值业务额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基于公司印尼红土
镍矿冶炼冰镍项目与广西南部高冰镍项目、贵州西部硫酸镍项目
即将投产,公司业务一体化链条全面提速,期货套保镍钴金属数
量将有所增加,加之镍金属价格波动加大,导致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保证金提高,为有效地防范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
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公司根据实际
经营情况,增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额度,具有必要性
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采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
司调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调整商品套
期保值业务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
(4)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3 年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
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
(5)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证券
与衍生品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4 年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
公司采购和销售商品的价格波动、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减少
因商品价格的波动、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具有
必要性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采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同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
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7)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证券
与衍生品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
代表人,因此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由董瑞超先生、金
巍锋先生变更为董瑞超先生、贾光宇女士。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8 号)。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贺
启中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在未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情况
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0,000 股,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
发生后,贺启中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
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谨慎操作个人证
券账户,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积极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 说明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
函》,针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问题
提出改进要求和建议,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
告。保荐人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
范运作意识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针对贵州证监局警示函所涉及问题,发行人已积极进行了整
改,并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针对贵州证监局监管关注函所涉及问题,发行人及时开展整
改工作并报送整改报告,并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规范管理与使用,提升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贾光宇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