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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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
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天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
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部其他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
司董事会、总裁、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l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依法对
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专项
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
主要为: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
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
临时会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
面提议,并经提议监事签字。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决定召开时应同时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应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
话、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用视频、电话、传真、传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裁、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
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的总数
内。
  第二十五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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