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决议,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
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