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30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434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16 - 2024/5/17 2024/5/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2024 年 4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6 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87,799,851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43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16 - 2024/5/17 2024/5/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
币 0.3090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
股票,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906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43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5-2812013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