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17 - 2024/5/20 2024/5/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9 日的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02,468,63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 260,000 股不参与现金分红后,实际以 202,208,63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441,727.20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02,208,636×0.2)÷202,468,636≈0.1997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97)÷(1+0)=(前收盘价格-0.199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9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17 - 2024/5/20 2024/5/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全部限售流通股的红利外,其余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自行发放的股东有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施杨忠和限售流通股流通对象(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解除限售股份)。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现金红利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
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
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6-89007163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