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2 证券简称:中科蓝讯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8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8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9,600,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先生,珠海市中科蓝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珠海市中科蓝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元世纪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珠海市中科蓝讯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相关规定”)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3 元;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8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
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74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4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4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8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658506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