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董事会议事规则
(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
目 录
潍柴动力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不多于 1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
设副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中应包括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
事)。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
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外部董事包括不少于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下同)。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门印章。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方式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任何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发出的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的
书面通知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的最短期限均为 7 天,向公司
提出发出前述所指的通知的期限自发出载有就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后一天起至不迟于有关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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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每
名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不得分拆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提出议案。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董事任职资格事宜进行决议
时,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办法。公司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选举当日。
第三章 董事辞职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但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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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董事认为该等董事在其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损害公司利益时,董事
会可就是否同意其辞职进行表决,提出辞职的董事在表决中应予回避。董事会不
同意其辞职的,该等董事应继续履行其职务直至任期届满,擅自离职的,公司有
权追究其责任。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董事的职责和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条 如无特殊原因,董事和董事长在公司章程要求的任期内不得随意变
动,应相对稳定;若变动,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和监督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和执行董事会依
法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职权;
(五)决定公司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投资、技术改造、
收购、转让等任何交易或者类似活动;但前述决定项目所涉金额连续累计四个月
经营期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
会的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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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履行企业管治职责,并可将有关职责授
予其辖下的其他委员会代为履行。董事会履行的企业管制职责包括:
则》附录十四)的情况,以及公司在《企业管治报告》中的披露内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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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则的前提下,行使公司
的筹集资金和借款权力以及决定公司资产的抵押、出租、分包和转让;
(十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须遵守公
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
事会在该规定以前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
策时,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总资产一定比例(该比例由股东大会
决定)以上的项目,应聘请社会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
依据。
第十五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有
权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对投资(含风险投资)或收购项目作出决定;对于超出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或收购项目,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当公司发生公司章程所述被收购事项时,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
析公司的财务情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
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
董事会在收购方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披露义务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可以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报告或者向法院起诉。
在公司被收购兼并或收购方对管理层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
征求并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期限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4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并且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期限的限制: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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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聘任总经理的提案由董
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证券部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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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包括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通知时限
和召开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董事会例会开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毋须给
予通知。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责成董事
会秘书在该会议举行的不少于 14 天前,将董事会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用
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授权董事会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
举行的不少于 2 天前,将临时董事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用电传、电报、
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可借助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例会或临时会议。只要通过
上述设施,所有与会人士均能清楚听到其他的人士发言并能互相通话或交流,则
该等董事应被视为已亲自出席该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还可以采用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
传阅送达审议的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放弃或反对
的意见。该书面决议可以由数份文件构成,每一份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其委托
的其他董事签署,并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能够作出董事会决议的人数即为合法有效。
一份由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签署并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等方式发送的决议,
视为已由其签署。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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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规则第十七和第十
八条的时间通知所有的执行董事及外部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
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名以上外
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
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章 董事会的出席资格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形式委任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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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
用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如异于董事所在地)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
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九章 董事会的表决、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
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决议事项,除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
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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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协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的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前述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
关系的董事表决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应尽
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董事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的住所保存,
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董事。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
除其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
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十章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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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公告或披露。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
《证券法》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
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