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
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充分考虑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最近三年是否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
监督公司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
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
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
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
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
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
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
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以满
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
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
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
(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
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
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
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
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
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
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
依本制度选聘作业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续聘事宜,
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不再另外执行选聘程序;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制度选聘
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
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
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
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
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
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
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
再具备承接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
行义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
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
会应及时抄报监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按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
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
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