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0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
分派比例保持不变。
致。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42,299,299 股剔除已
回购股份 21,012,976 股后的 1,321,286,32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1.0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9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
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
咨询联系人:于芳
咨询电话:0755-29646311
传真号码:0755-29646312
七、调整相关参数
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权益分派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总股本折
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及据此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如下: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分配比例=(总股本-已回购股
份)×每 10 股现金分红/10 股=(1,342,299,299 股-21,012,976 股)×1.00 元/10 股=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0 股
=132,128,632.30 元/1,342,299,299 股×10 股=0.984345 元/10 股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32,128,632.30 元
/1,342,299,299 股=0.0984345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
/(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0.0984345 元/股)/(1+0)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