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2 国信 05 债券代码:148029.SZ
债券简称:22 国信 06 债券代码:148087.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02 债券代码:148179.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03 债券代码:148227.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04 债券代码:148282.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06 债券代码:148313.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07 债券代码:148425.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08 债券代码:148426.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09 债券代码:148513.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10 债券代码:148531.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11 债券代码:148532.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12 债券代码:148549.SZ
债券简称:23 国证 13 债券代码:148550.SZ
债券简称:24 国证 01 债券代码:148580.SZ
债券简称:24 国证 02 债券代码:148592.SZ
债券简称:24 国证 03 债券代码:148593.SZ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募
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国信证券”或“公司”)出具的公告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
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2 国信 05”、“22
国信 06”、“23 国证 02”、“23 国证 03”、“23 国证 04”、“23 国证 06”、“23 国证
“23 国证 13”、“24 国证 01”、“24 国证 02”、“24 国证 03”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的约定和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披露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
任董事会秘书暨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公告》(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公告 ”),
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廖锐锋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履
职期限届满之日止;免去谌传立先生担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国信证券(香港)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廖锐锋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 1982 年 3 月,硕士。
廖锐锋先生曾任深圳市工商局西乡工商所副主任科员,深圳市福田区委组织部副
主任科员,深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深圳市国
资委战略发展处主任科员、副处长,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财金处副调研员,深圳市
财政委员会科技工贸和金融处副处长等职务。2019 年 4 月加入公司,担任行政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廖锐锋先生已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廖锐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 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
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
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联系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电子信箱:ir@guosen.com.cn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上述人员变动对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上
述人员变动后,公司的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平安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平安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相
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董事
会秘书暨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