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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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4第01024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
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凯盛
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
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道800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数为317,200,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801%,其中,通过参加现场
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77,385,33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人,
代表的股份数为39,815,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5%。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2 人 ,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为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5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东大会。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且公司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案提出。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4、6、8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议案8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