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 航发科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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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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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众天证字[2024]HFKJ-002 号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众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
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
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
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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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同时
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4 月 27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关于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6 日,并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
园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09:15-09:25, 09:30-11:30,13: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 20 日予以了公告通知,
新增临时提案提前 10 天进行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丛春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截止。
   综上,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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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会现场会议持有 5%以上股份(含 5%,下同)的股东(含代理人)1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18,907,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6.0184%;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718,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17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7 人,均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含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
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
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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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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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269,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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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269,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关联股东中国航发成都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四川燃气涡轮研究院回避了该关联事项的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720,0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72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是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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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是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
特别决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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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1,176,97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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